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0-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学校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研究决定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货币性资产的核销由学校财务处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除货币性资产核销以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各单位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部门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鉴定(鉴定小组由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成),签署论证、鉴定结果及部门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

(三)资产处置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专项资产评估鉴定报告。

(四)上报审批。校内各单位报送的实物资产处置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鉴定后,按规定审批权限上报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

(五)公开交易。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按照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 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需由学校集中批量采取招标、竞价或集体协商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凭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会同财务处进行相应资产账目核销。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务处收取并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资产处置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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