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

湖美校字〔2016〕4号

湖北美术学院

关于印发《湖北美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公房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湖北美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美术学院

2016年1月4日

湖北美术学院 2015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湖北美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公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房是指权属湖北美术学院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学校公房按使用的性质划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五大类。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单位党政管理人员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教室、画室、实验室等;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学校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馆等;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食堂、学生公寓、门诊部以及 配电房、水泵房等后勤配套设施;

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商业网点以及用于出租的其他用房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公房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处、室)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研究和制订学校公房管理政策和制度,审定学校公房分配和调整方案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第五条 国资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公房实施统一调配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房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公房调整和配置方案;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公房使用情况;完成学校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是学校公房的二级管理部门。二级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使用办法,管理本单位所使用的公房,配合、协助国资处做好学校公房调配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标准和公房现状集中对公房实施统一分配和调整。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确需调整公房面积,须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全校各类公共课教室、实验室及科研用房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处统一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并每年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国资处。

第九条全校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后勤保障用房,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并每年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国资处。

第十条学校对外出租的经营性用房由国资处代表学校直接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各类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增减各类房屋的数量,尤其要确保教室和实验用房的数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改变房屋性质和房屋结构,必须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经国资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变动、改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在国资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在学校公房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广告牌或设立其他设施等,须报经国资处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经学校统一调整后需上交学校的公房,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及时向国资处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须主动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退交的公房由国资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单位内部调剂使用或收回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杜绝浪费现象,各类公房凡闲置时间半年以上,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临时调配使用的公房,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房屋交回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并负责做好本单位公房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对房屋结构和房屋性质进行改动、变动,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变动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公房出租、出借,转让他人和挪作他用。上述情况学校一经发现,立刻收回相关房屋,没收全部出租、转让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强占公房,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学校已分配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厕所等)或改作它用的,一经发现,按擅自占用公房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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