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在规定资金限额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改造工程、维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纳入湖北省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工会、图书馆、实验教学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审查批准相关招标工作方案;

(四)审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研究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议评标专家库的组成人员;

(七)负责将重大招标事项及其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

(八)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各类招标工作;

(二)参与招标方式的审定和招标文件的审查;

(三)组织建立健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五)对学校招标结果及招标档案进行备案存档。

第八条 学校按照分类集中招标的原则,成立工程类、货物类二个招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的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服务类项目招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工作小组,在发生职能交叉时由领导小组确定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工程类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货物类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的招标申请,研究拟定招标方式;

(二) 编制招标文件,接受招标报名并对招标文件释疑;

(三)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送招标办存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标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监督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组成和确定过程;

(三)监督评标、定标过程;监督招标部门、使用单位对招标项目的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情况;

(四)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接受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程序的投诉;

(六) 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评标专家小组的组成、产生及工作职责:

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的评议,初步确定或推荐所需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撰写项目评标报告书,由各招标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对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或有特殊理由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或相应资金已经落实,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学校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主要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一般通过学校校园网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但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废标后,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立项文件按项目类别报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标。

(二)属于国家或政府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实施并完成。

(三)属于学校负责招标的项目一般按以下招标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确定投标人名单。

4.发售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答疑和勘踏现场。

6.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7.开标、评标、定标。

8.必要时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9.确定中标候选人。

10.公示中标结果,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拟定、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12.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影响干预招标工作,使招标工作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范围和标准、程序进行的;

(四)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在招标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美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湖美院字[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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