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

湖美校字【201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我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为学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财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美术馆、科研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六条国资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资产实施全面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各资产与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参与学校国有资产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预算编制;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好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帐户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作好包括学校土地、公有住房的产权、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建卡、建帐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组织、审核、审批或报备报批手续。

(六)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七)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负责全校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国有资产的各类报表,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十)办理学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分工归口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负责该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向国资处汇总有关资产报表。

第八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国资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公用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的归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三)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道路、构筑物、动植物、基础设施、后勤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域名的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美术藏品的管理。

(八)美术馆负责美术作品、陈列品的管理。

第九条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等为学校资产三级管理部门,各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同时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均需安排一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拟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部门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均必须向国资处申报,并以此确认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权。

第十一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校各部门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二条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各部门对所归口管理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校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非生产经营部门,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入的,必须报学校国资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第十七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批,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并以此作为对占有、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并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对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学校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使用部门、状态、实物图片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登记、申购、审批、调拨处置、维修、统计上报、查询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资处。学校国资处,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向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校资产管理、使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美院字[200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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