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美校字〔2016〕112号
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无形资产管理,顺应社会及学校发展变化,根据国家财政部及湖北省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起草了《湖北美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美术学院
2016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湖北美术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和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四) 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的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备查账;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 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五)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含简称、中英文字体)、校誉、 校徽和学校所有标志物(含域名注册)等的管理; (二)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研究生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办班、培训等的审批管理;(四) 科研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范围以学校名义举办展览、讲座等的审批管理。(五)后勤管理处负责所属校园内名贵树木、花草、雕塑、园林景观等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 国资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七)上述未尽的其他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内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九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国资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通过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国资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国资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处置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同时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后,国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国资处负责无形资产统筹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个人,国资处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