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锅炉处置公示

作者:国资处 时间:2025-12-12 点击数: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资发〔2022〕3号)及《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美资字〔2025〕2号)的相关规定,经鉴定、复核、学校审批,拟将上世纪90年代购置,现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后继续使用的锅炉一台进行报废处置。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7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027-81317062

国有资产管理处:027-8131707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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