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购买侨亚住房办理两证契税缴纳事宜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3-09-22 点击数:

我校教职工侨亚住房的两证正在办理中,目前已有六人办理了房产证。针对教职工在两证办理中契税缴纳等疑问,国资办于2013年9月17日赴江夏区房产管理局对我校教职工的疑问进行咨询。江夏区房产管理局产权科梁科长依照相关政策,对我们进行了逐一讲解,答复如下:

1、自2010年10月1日起,购买普通住宅房屋契税、个税政策调整,购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取决于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如属二套房,则购房契税上调至3%。

2、凡购买了“房改房”,现再次购房的,属于二套房。

3、二套房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购房合同的,按原政策办理。即我校教职工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在购买“房改房”后又购买侨亚住房的,不按二套房契税缴税。

4、根据武汉普通住房标准(2008年),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必须达到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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