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放管服”文件精神及我校科研等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湖北美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美校字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的内涵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可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可理解为“科研仪器设备”。

原则上用于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不予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组织形式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参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对通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采购,不受采购金额限制,需向科研创作处提出采购申请并由科研创作处审核批准后,由科研创作处确定年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集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采购。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

通用设备主要包括:电子类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电视、空调等;家具类设备,台、桌、柜、架、椅凳、沙发等。

(二)通用设备以外的,单项或批量年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为采购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牵头,在广泛调研、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坚持质量优异、货比三家原则组织采购。

2、按照采购金额划分,有如下三种组织形式:

(1)5000元以下的,自行选择供应商议价采购。

(2)5000元至20000元(不含)的,组织成立三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在不少于三家的合格供应商中询价采购。

(3)20000元至50000元(不含)的,组织成立三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团队、所在系部人员共同组成,在不少于三家的合格供应商中询价采购。

(三)根据《湖北美术学院零星小额综合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湖美校字[2015]88号),采购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具体要求按照审计处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四)科研创作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行采购的审核管理。进行零星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汇总进行招标采购的应招标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原则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额度超5万元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行为。

(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湖北美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湖美校字[2015]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申购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采购管理权限。

(二)加强内控管理。依照省财政厅及学校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四、使用教研经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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